2005年8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向“黑作坊”提供场所 上海最高罚50万元
俞丽虹

  据新华社 把空厂房、旧仓库、闲置房屋出租给食品“黑作坊”,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房东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2日,上海的工商、公安、房地产、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向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根据这份通告,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包括:单位或个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将居住房出租给无身份证明人员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
    据悉,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向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地,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租赁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这份通告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食品“黑作坊”以及向食品“黑作坊”提供场所的行为。一旦调查核实,举报人将获得相关奖励。